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件越来越复杂,离婚案件中的代理权限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不适合特别授权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辩论、申请回避、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特别授权,代理人不仅有一般授权权限,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即有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说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也不能对相关实体权利进行处分,代理人也不能代表是否离婚。所以离婚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没有特别的授权代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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