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协议中对租赁场所做出约定时,我们不仅要考虑到约定法院管辖权归属的问题,还要充分考虑到招商阶段出租人可能会调整店铺的情况,这意味着违约条款的设定也要随之变化。
其次,在约定租金增加和时间节点的过程中,需要着重关注的焦点在于租金上涨的基准,即以每月租金、季度租金亦或是每年租金来作为计算依据。
同时,明确约定租金增长的比例和时间节点,能够帮助承租人更好地预测租赁合同执行期间的成本及收益情况,进而对租赁投资的可行性进行评估。
再者,租赁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通常被用来保证承租人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主要针对的是承租人单方面违约、破坏店铺设施或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等行为。在此环节,我们需要详细列举并设计兜底条款,以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最后,关于拆迁赔偿问题,之所以需要特别提出,原因在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的征收及补偿只适用于房屋的所有权人,换言之,如果承租的店铺面临征收,那么国家并不对承租人进行补偿,这个问题将由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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