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股权后,对转让前的未分配利润要区分对待。如果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做出了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享有该笔利润的债权请求权,并应当要求公司在决议载明的时间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新股东是可以受偿该部分利润的。如果转让前公司股东会未作出利润分配方案,那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即丧失了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东也无法主张受偿该利润。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承担转让前的债务?
在我国股东的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要承担转让前的债务的。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也可以与其他人转让股权,但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转让前的债务,除另有约定外,应当由转让人承担。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四条规定,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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