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集合证据材料进行起诉准备
如下集合证据材料进行起诉准备:
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包括下列证据:
(1)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
(2)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
(3)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
(4)其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
(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二、民事诉讼的举证期限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所支持的案件事实进行举证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三、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客观情况下的真实性、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取得形式的合法性。
1.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2.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3.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n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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