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与潘X、章X等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上诉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xxxx)绍中民一终字第293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xxx年6月25日
【上诉人】潘X、章X(均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金某(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房屋于婚后确权至夫妻一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他人有理由相信房屋转让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基本案情:
二上诉人系夫妻关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章惠均签订《拆迁安置房转让协议书》,约定上诉人应将房产在拆迁安置部门交付后的10天内交予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依约向上诉人交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市拆迁安置所将房屋正式交给上诉人后,上诉人潘X龙以该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其未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交付房屋。
争议要点:
上诉人是否应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裁判理由:
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诉争房屋是于二上诉人婚后确权至上诉人潘X名下的,系二上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故应属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从该房屋拆迁至安置的全过程看,能够推定上诉人潘X同意并授权上诉人章惠均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上诉人潘X龙提出上诉人章惠均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成立,故上诉人应按协议约定交付房屋并将该房屋过户到被上诉人名下。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民法典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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