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1)企业经营亏损,没有能力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企业确无能力缴纳,且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3)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且实发工资连续12个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70%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1)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没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封存其主要财产和帐户,至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申报材料
1、单位行政及单位工会出具的缓缴申请书各一份;
2、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
1、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的单位,在缴交期前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预申报,并在预申报一个月内,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单位补正,三十日内未补正的视为申请无效。
2、《缓缴住房公积金批复》的领取
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以文件形式下发《住房公积金缓缴批复》。缓缴期滿,视单位经济状况,或恢复正常缴交,或继续办理缓缴手续。
四、办理时限
管理中心应当自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进行检查取证,在检查取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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