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消费投诉中,房产证办理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近来,本报接到数起相关咨询与投诉。对此,法律人士提醒,市民在购房时一定要了解开发商的相关资质和项目批准文件,签订合同时要咨询办证的具体时间。
近日,市民高先生反映,在朋友介绍下,他选中了东郊一小区的一套三居室,并于2007年2月份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08年5月份将房屋交付给高先生,并约定于2009年1月份之前办理好房产证。合同中约定了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但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直至2010年5月份,在约定房产证办理日期延迟一年多后,高先生的房产证还没有着落。高先生虽多次催促并和开发商多次谈判,但开发商由于其自身的问题始终无法承诺具体办证的日期。办理房产证至关重要,高先生不想也不能无期限的等下去,因此有了想退房的想法。高先生想弄明白: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和开发商解除合同?
山东王鹤静律师表示,办理房产证是开发商应承担的重要责任。在购房合同中通常会对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及无法办证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约定。本案中由于合同中没有对购房者退房作约定,因此高先生如果想退房,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一年以后,高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不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请求解除合同应当注意行使合同解除权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当发生法定解除权事由时,合同一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时限的,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没有催告的,可以在一年内行使解除权;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将失去。
退房流程一般分为三步:首先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开发商同意的,双方协商处理交还房屋、退款、赔偿损失等事宜。开发商不同意的,依法向所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开发商赔偿相关损失,由法院判决。其次,在购房合同解除后,可向贷款银行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这种请求法院应给予支持。再者,将开发商归还的购房款优先归还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开发商在归还购房款时可以将代为偿还的银行款项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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