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许多村民已经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但事后越想越不对劲,想要确认《征地拆迁协议》无效。那么协议能否确认无效呢?答案是实际操作中确认无效的情况很少。如果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明知涉及的土地将被征收,协议的内容也将得到明确和认可。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订立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事后人民政府已经获得征地批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确认协议无效。虽然签订协议之时,区政府尚未取得相关征地批复,但该情况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此外,20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人民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就补偿和安置签订协议,属于申请征收土地的前期工作。因此,无论是2020年1月1日前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还是2020年1月1日后签订的征地拆迁协议,在实际操作中都很难确认无效。所以,在此提醒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保持正常心态,未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必须谨慎对待。
拆迁安置协议无效情形
(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或主体资格)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拆迁人与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被拆迁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同意,否则无效。
(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时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且未经权利人追认的无效。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等。
(7)除以上所列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况外,其他依法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
全文7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