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想经营一家代账公司,必须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首先是具备至少三位拥有会计执业资格证书且全职服务同一公司的职业人士;
其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需具备高级会计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以及在相关领域具有三年以上的实际操作经验;
同时要求企业具备稳定且合适的办公场地;
最后,达到建立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规程与财务会计管理体系的标准。
任何希望获取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都须向所在辖区的审核部门提交申请,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统一社会信息识别码、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领导具备的高级会计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书面保证函、专职员工在本机构全职服务的书面保证、以及详细的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规范、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等相关文件。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
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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