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规定,引导激励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资金积累,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
积极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
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需要:一是完善城乡居保保费代缴政策。地方政府结合实际,为参加城乡居保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增强制度的兜底保障功能。在认定低保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家庭收入。二是落实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我国将根据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待遇构成方式,优化养老保险待遇结构,提高待遇水平;指导各地建立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加快城乡居保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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