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租房屋所产生的物业费用,遵循通常惯例,应由房屋所有人负责缴纳;
然而,房东拥有权利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将此项义务交付给房屋使用人来承担,但是这无法对物业公司产生影响。
若承租人予以拒绝履行这项支付责任,则物业公司有权请求出租人代为缴付并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业主有义务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来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如果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事先有过约定,例如由物业使用人负责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等,那么就按照他们之间的约定执行;
然而,无论哪种情形,业主均需负起连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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