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第二,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
第三,为清算目的,继续破产企业的营业。
第四,为开展清算活动,可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破产宣告时尚未履行的合同。
第六,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
第七,对破产财产进行估价、处理、变价和分配。
第八,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
一、公司要如何清算
1、破产宣告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3、变价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4、清偿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二)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5、终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全文6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