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可否不约定违约责任
合同当事人可以不约定合同违约责任,但出现合同违约时,违约方仍然要依法承担违约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违约形态
1、不能履行。
又叫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工作能力,为不能履行。
在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合同中,该特定物毁损灭失,构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还可分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
全部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的,可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
部分不能履行若属嗣后不能履行时,当然构成违约责任的要件;
若属于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为履行时,构成违约责任。
2、延迟履行。
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其构成要件为:
存在有效的债务;
能够履行;
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
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是否构成延迟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义。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不完全履行与否,以何时为确定标准应以履行期限届满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时为准。
如果债权人同意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那么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消除或者令行为给付,则构成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
5、债权人延迟。
或者成受领延迟,是指债权人对于以提供的给付,未为受领或者未为其他给付完成所必须的协力的事实。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合同是自愿的行为,所以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约定违约责任。
但出现合同违约时,违约方仍然要依法承担违约的责任。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