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般的情形,在企业股权发生转让之后,原有的股东需否承担债务则要依据实际状况而定。
倘若原有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刻意隐匿公司所背负的债务,抑或是与新的股东存在特殊的约定,明确规定由原股东负责承担这些负债,那么原有的股东极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债务。
然而,若股权转让在公正、透明以及合法的环境之下完成,并且不存在前述特殊的情况,公司作为具有自主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应当以其自有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因此,原有的股东通常并不需要直接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