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经依法履行婚姻登记手续并育有子嗣,这便表明双方曾经共同生活过,因此男方不得以未进行婚姻登记或未曾共同生活作为理由向女方主张退还彩礼。
然而,若在缔结合同时,男方因给予女方彩礼而造成自身经济拮据,那么在离婚之后,他亦有权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