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异家庭中,若男方未能承担起应尽的抚养费用交付责任,他仍旧具有探望子女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父母离婚之后,对于未能直接照料子女的父亲或是母亲来说,享有定期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提供必要协助的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的具体形式和时间安排,可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合意;
如协商无果,则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决定。
反之,如果某位父母在进行探望子女的过程中,这种行为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不良影响,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中止该人的探望权;
当引起中止的原因得以消除的时候,探望权利也需随之恢复正常行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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