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房屋重复销售的问题时,主要遵循以下几个程序及规则:首先,需判断所出售房产是否已经完成正式的房屋权益变更登记手续。若已办理完毕该项手续,那么,这部房产便应当归属于经过合法登记的那位购买者所有;其次,倘若尚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那么,我们将依据哪位买家支付了全部或者绝大多数的购房款项来确定其对该房产的所有权;最后,如果无法明确判断哪位买家支付了更多的购房款项,那么,我们将按照各位买家与卖方签署合同时的先后顺序,来最终确定哪位买家有权获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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