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二、申请立案须递交的材料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否则,不予受理。
2、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
3)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
4)申请理由及请求。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上述第3、第4点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6、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第3、第4点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7、申请人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在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证明,申请人不在国内的,应提供其出国前的户籍证明。(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市徐汇区、卢湾区、长宁区、闵行区、浦东新区、松江区、金山区、南汇县、奉贤县的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8、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9、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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