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账户之间的款项流转,尤其是涉及到了与亲密关系有关的金钱往来,例如将资金转账予女友后因感情破裂而产生的追索权问题,并非总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在恋情存续过程中,若某方为了展现其热烈的恋爱情感而向另一方作出转账馈赠,其中包括在某些重要时刻或场合下的定制化指数,都常常被视为情感表达形式上的赠予行为,因此,哪怕当这段关系告终之后,要求退还此部分转账也常常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然而,若这类赠送对象明确指向婚姻承诺,且款项数额达到了一定程度,也就是所谓的彩礼性质,那么,在最终未能按计划步入婚姻殿堂之际,该笔款项可能会得到追索的权利。
这正是因为这部分转移的性质已经从普通赠予转变为了附带特定条件的礼物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全文4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