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规定,当机动车驾驶员未能遵守关于车辆停靠及临时停车方面的规定时,主管部门可依法指出其违法行为,并口头通知或警示其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离开现场。
如果此时机动车驾驶员并不在场,或是虽然在场但却拒绝立即纠正自己的行为并离开现场,导致其他车辆和行人人无法顺利通行的情况下,交通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相应的惩罚措施。
具体来讲,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此类违法者开出20元到200元之间数额不等的罚款,同时还可以将该机动车采取强制手段移动至不阻碍交通秩序的地点,或者是由交通管理部门事先指定的场所进行暂时性的停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全文4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