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1.履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手续2.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下列担保合同无效: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
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新准则下担保业务的会计核算如下:
1.担保合同生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2.担保期间内
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另一方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评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3.(1)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同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2)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3)被担保人发生违约
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跟踪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财务担保合同”金额。若被担保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或部分冲销。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损失。
现举例说明如下:担保企业与客户签订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担保企业于2007年8月一次性收取保费收入120万元,担保金额1000万元,2007年9月合同生效,担保责任期间为一年。
(1)8月,公司于担保合同生效前收到的被担保人交纳的担保费,应按实际收取的金额作为预收担保费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120
贷:预收担保费120
(2)9月,担保合同生效,财务担保合同按照其公允价值即提供担保的取费进行初始确认:
借:预收担保费120
贷:财务担保合同120
同时应根据公司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3)9-12月,每月末确认当月的担保费收入(本例假定担保企业采用直线法在担保期间内确认担保费收入):
借:财务担保合同10
贷:担保费收入10
(4)2007年末,财务担保合同的账面价值为80万元。此时保后财务监管部门发现客户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很可能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同时预计通过各项反担保措施能收回的金额为700万元。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高于担保收入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则:
借:应收代偿款700
业务及管理费220
贷:财务担保合同920
(5)合同期满前每月末确认担保费收入:
借:财务担保合同10
贷:担保费收入10
同时,应按CAS13号和CAS14号两项金额中较高者对“财务担保合同”进行后续计量,若客户经营状况未发生好转,则:
借:业务及管理费10
贷:财务担保合同10
(6)该担保业务可能出现如下几种情况:
被担保人于2008年6月提前清偿债务,担保企业应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一次性冲销。
借:财务担保合同-财务担保准备金1000
贷:应收代偿款700
业务及管理费280
担保费收入20
债务到期时,客户全额还清债务,担保企业应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一次性冲销。
借:财务担保合同-财务担保准备金1000
贷:应收代偿款700
业务及管理费300
债务到期时,客户未能如期偿还债务,被担保人发生违约至担保企业实施代偿期间,应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调整“财务担保合同”余额。若此期间客户部分偿还债务500万元。
借:财务担保合同-财务担保准备金500
贷:应收代偿款500
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则应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一次性冲销,公司代偿500万元时,
借:财务担保合同500
贷:银行存款500
若最终通过处理反担保抵押物等措施,实际收回400万元,
借:银行存款400
贷:应收代偿款200
业务及管理费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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