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哺乳期是自婴儿出后之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哺乳时间。处于哺乳期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
离婚哺乳期的孩子如何判决
离婚哺乳期的孩子判决是给女方直接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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