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即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由肇事者共同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216条规定,交通事故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对方赔偿,也有权请求第三人赔偿。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损害扩大,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但是当事人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可以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人赔偿,也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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