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315标志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从1983年以来,在每年的3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权益。
二、消费维权途径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消费者权益有哪些?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安全权。为了使这一权利真正得到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该项权利表明: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真实地向消费者说明有关情况。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简称为自主选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4)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简称公平交易权。根据《消法》的规定,这项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有权拒绝交易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简称为求偿权。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简称为结社权。
获得有关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简称为获得有关知识权。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最起码的权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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