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串通合同构成什么罪
我国公民个人借款合同恶意串通被发现的处理方法,《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所谓恶意串通,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非法串通,共同实施某种行为,以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和《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的规定,保证合同无效,且保证人既不承担保证责任,又不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因此而受到债权损害的情况下,还有权请求债权人和债务人赔偿。恶意串通行为构成的要件:
一是主合同当事人故意;
二是主合同当事人相互串通;
三是保证人因受骗而提供保证。诸如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与贷款人相互串通以贷还贷,虚构借款用途,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合同中界定恶意串通转嫁贷款风险,应当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恶意串通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怎样做才属于合同上的恶意串通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各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一)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二)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XX个第三人利益。
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违法的民事行为虽然也损害国家利益,且当事人可能有通谋,例如,走私,但因其损害的是以国家利益表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恶意串连的民事行为种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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