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作离婚财产清单会不会有必要
有必要,当事人到法院离婚,法院会审查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审判实践中,不少当事人因不了解共有财产状况拖延了庭审,甚至造成二次开庭,增加了自己的诉累,也影响了法院的办案效率。所以,到法院离婚,制作财产清单十分必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制作离婚财产清单内容包括什么
1.房产情况,包括房屋的数量、坐落地、购买的时间、出资情况等。
2.存款情况,包括存款的账号、开户行、数额等。
3.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包括种类、数量、价值等。
4.家具电器情况,包括品牌、型号、购买时间等。
5.贵重物品情况,包括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古董字画等。
6.车辆拥有情况,包括车辆的型号、购买时间、价值等。
7.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8.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9.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10.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1.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12.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13.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三、制作离婚财产清单要注意什么问题
1.全面性:财产清单应该尽可能全面地列出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的个人财产,避免遗漏。
2.准确性:在填写财产清单时,应该尽可能准确地描述各项财产的详细情况,包括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购买时间等。
3.合法性:在制作财产清单时,需要注意财产的来源和合法性,避免将非法所得或他人财产列入其中。
4.保护隐私:在填写财产清单时,应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避免泄露相关信息。
5.提供证据:在提交财产清单时,应该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便法院更好地了解共有财产状况,提高办案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n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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