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算违法。结婚后父母干预子女婚姻导致离婚,一般不会构成犯罪。
使用暴力强迫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未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不属于违法行为,更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在现实生活之中,问题所体现的情形时有发生,有的是善意的规劝,只有很少部分是错误的甚至不怀好意的挑拨离间,但是,婚姻自由权毕竟在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否离婚取决于男女双方的主观意愿。
因此,只要未暴力干涉,不构成犯罪,对于规劝他人离婚的情形,也需要区分来看,如果是出于善意,且经过针对对方婚姻状况的客观分析,推定其不会幸福,甚至会因为该婚姻而过的很难受,这种规劝不受道德谴责。而主观上故意挑拨离间、搬弄是非的,则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但是,只要男女双方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冷静且理智的判断,是不会受到迷惑的。
干涉婚姻自由的表现形式:
一、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通常指父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意,一手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如父母不顾女儿的反对,坚持让女儿定亲,强迫她出嫁。
二、买卖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如父母为给自己的儿子结婚筹集财物,不顾女儿反对,以索取大量财物为条件,为女儿定下亲事,强迫其出嫁的行为。买卖婚姻在现实生活中主要表现形式有3种:
1、父母索取钱财。有的父母将女儿视自己的“摇钱树”,公开要“彩礼”或者是“聘礼”,少则几百,多则上千,甚至几万,至于女儿婚后的婚姻生活是否幸福,则不会去考虑。
2、拐卖妇女而形成的买卖婚姻。社会上有一些专门从事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这些人将妇女卖到一些边远、贫困地区条件不好的男子为妻。
3、既骗婚又骗财的形式。近几年来,一些人勾结起来,先以介绍对象为名,将女方介绍给男方,待男方同意后便索要钱财,将钱财骗到手后想方设法让女方逃跑,使男方最后落得人财全无。有的妇女自愿把自己卖给男方家做媳妇,待掌握了一定钱财的时候,便逃得不知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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