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
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
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会立案的情形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立案条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发现之后,相关主管部门不能立即就立案处理,而是需要判断自己是否有管辖权、判断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的时间间隔。若核实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是发现时间间隔超过了2年,那么就不得立案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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