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组织招标活动时,有可能会规定投标者必须递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以此来确保潜在的受邀者能够真正地投入到招投标的环节之中并信守彼此之间签订的合约约定。
这种做法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保障招投标市场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效防止恶意竞标、虚伪投标以及违规履约等不良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与此同时,这部分保证金还可以被视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品质保证措施之一,有助于提升项目的完成效率和最终成效。
然而,针对是否推行设置投标保证金这个问题,其实依旧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和观点。
一部分承包商家们反映,这笔保证金无疑加大了他们参与招投标的费用支出,特别是那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可能会因此而使得他们对参与投标产生一定的抵触情绪和姿态。
反之,另一部分人士则称,倘若缺乏强制性的保证金规定,那么恐怕投标方对于相关文件的严谨审阅程度将会有所下滑,进而可能引发资料质量下降乃至产生欺骗诈骗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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