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非法行医罪案件中,由于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行为人能否构成本罪的关键要素。因此,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据必须查实清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52条第一款之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的身份。第53条第1款、第3款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及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者盖章。另第58条还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于非法行医罪,或者类似的对于行为主体身份有特别要求的案件,由于主体身份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决断。因此,在审查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主体要件是否符合。在证据的把握上,应调取证明身份的证据原件进行审查认定,若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才可以复印件代替,但必须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或由颁证机关及相关证人提供的有关足以能够证明主体身份的书证材料、言词证据等加以佐证,才能作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论。因此,在这类案件的审查过程中,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据文书,都应该对其主体身份予以查清,而查清的标准和要求是:一方面应当尽可能获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证书原件;另一方面,在没有资格证书和仅有资格证书复印件的情况下,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确实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基此,才能做到正确定案。
一、非法行医罪立案追诉标准
具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该项参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相当于三级医疗事故。判断标准依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认定,三级医疗事故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共135种情形。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甲类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和霍乱。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指使用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假药、劣药,或者使用无生产批号、无地址、无检测等地下工厂生产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等,足以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生命健康的行为。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情形。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的异同
1、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与联系
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行为是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最重要的内容.
2、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要看现实具体情况。
3、综上所述,非法行医行为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主要就是在行为情节上严重程度的区别,情节比较轻造成的影响比较小大多都是非法行医行为,会一定的处罚例如取消行医资格以及负有一定的民事责任等等,而非法行医罪则由于后果比较严重需要进行刑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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