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委托物价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肇事车辆、受损物品进行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涉及保险车辆时,要通知有关保险公司参与鉴定。其鉴定结论书作为车辆损失赔偿的依据。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
(1)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的原则;
(2)对损坏机(配)件以修复还原为主,更换为辅;
(3)对经修复不能达到原主要功效的机(配)件予以更换;
(4)对经修复不影响正常功能但存在瑕疵或加速折旧的机(配)件,可适当考虑进行补偿性赔偿;
(5)对需更换的机(配)件实行质量对等原则,报价可采用同期当地正厂零配件供应商、车辆生产厂家或特约维修站对外公示统一价格;
(6)对于使用年限不长或行驶里程数较少或成新率较高的车辆配件更换按全新配件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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