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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小区内的地面停车泊位乃是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负担面积之上,并利用了业主们所共享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区域来供停车之需的,因此,这类停车泊位被视为业主们的共同财产。
未得到业主们的合法授权,物业方不得擅自进行此类租赁操作。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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