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株洲二手房按揭贷款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9〕710号)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及各市州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办法。
二、株洲二手房按揭贷款办理条件
(一)借款人须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至少应正常缴交至申请贷款前2个月,补缴的不计),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
(二)借款人须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借款人及配偶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中心征信管理相关规定。
(四)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注销房产不计)。
(五)借款人购买别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借款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未超过2次(含),且均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人购买的二手房须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清晰,无债务纠纷,符合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规定的进入市场流通的条件。
(八)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产未完成过户交易。
(九)借款人符合国家及省、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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