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传唤证人,证人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到场,可以向执法机关说明情况。如果是传唤犯罪嫌疑人,受传唤人需要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案。犯罪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传唤、拘役持续的时间不能超过十二小时,不能以连续传唤的方法来变相扣押犯罪嫌疑人,同时还需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一、国家关于拘传的规定: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采取拘传只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使用戒具必须慎重。如果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时,犯罪嫌疑人没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继续使用戒具。
2、对于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现场或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就是说,指定的地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市、县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层组织及所在单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县。
3、对犯罪嫌犯人进行传唤和拘传的时候,需要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证明侦查人员身份、执行讯问任务的证明信。2012年《刑事诉讼法》根据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增加规定了口头传唤。
口头传唤适用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此时只需出示工作证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就可以进行口头传唤,而不需要其他的证明文件。
(4)在传唤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即传唤、拘传所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5)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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