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淄博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条件是什么
1、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2、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3、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4、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5、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二、淄博市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节选)
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3、《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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