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量过大而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时间:2023-09-10 20:40:26 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及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

由于工作量过大,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提高工资待遇,或者考虑辞职。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哪 些 情 况 下 可 以 辞 职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以上情形下可以辞职。但在辞职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尽量保持良好的沟通,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总之,在遇到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辞职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尽量保持良好的沟通,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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