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是否豁免对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时,往往需要全方位地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
首要因素在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危害性程度,若其程度明显较轻,并且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相对有限,那么这种犯罪行为可能不会被视为构成犯罪,进而得以豁免指控。
例如,若犯罪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仅略微超出了醉驾的标准,同时并未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或破坏结果,亦或者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短暂等情形下,均有可能成为豁免指控的依据。
其次,犯罪嫌疑人如能主动投案自首,或者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即所谓的立功表现,也有可能成为考虑豁免指控的因素之一。
此外,对于初次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倘若他们能够展现出诚恳的认罪态度,深刻反省自己的过错,并积极采取措施弥补受害者的损失,以获得对方的谅解,那么豁免指控的可能性也将相应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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