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更改土地所有权的户主
时间:2023-07-07 14:15:10 1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确权土地变更户主的条件如下:1、新户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自己做的事情负责,这也是变更的主要条件之一;2、变更土地是依法转让或者相互承包的,没有权属纠纷;3、符合变更条件,且其他家庭成员没有异议才能变更户名;4、变更后的户主是本集体内部成员。最重要的一点是变更后的这个人必须是本村集体内部成员,户口迁出去了的是不符合土地权属变更条件的。

未确权土地归谁

没确权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土地没有确权的后果:

农民不对土地进行确权,土地的权益就不会受法律的保护,没有确权的土地会收归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当遇到房屋或者土地征收的时候,当事人的权益是得不到保障的。对土地进行确权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土地确权就是确定土地的使用权,确定土地附着物的权益归属。所以需要积极进行权属确认登记。

确权的一般流程如下:

1、入户调查:

对原始合同、证书等资料进行收回,并登记造册,无法回收的签订承诺书;

填报发包方调查表、调查摸底表。

2、测量制图:

未流转土地的组由确权工作组人员配合测绘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摸底表进行录入;

根据工作底图,对每块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3、公示审核:

由村组确权工作组对资料进行审核,村组确认无误后,将调查结果公示表、承包地块分布图进行公示,确保公示到位,保留公示相关影像资料。

对公示期间农户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农户在承包土地地籍图上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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