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标准较高,以保证结果客观真实,保护被侵权人。相关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当事人应保存相关单据作为索赔证据。
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都属于医疗费的范畴。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10)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综上所述,我国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标准还是定的比较高的,这样是为了保证结果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也能让被侵权人得到更好的保护,在人身受到伤害以后,也应当将自己的花销单据都保存下来,这样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据。以上就是“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机构”全部内容,阅读。
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住院继续治疗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残疾赔偿所得。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也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为实际支出的费用,但赔偿义务人可以赔偿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还规定,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方式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实际损失残疾程度×受害人丧失的收入)×赔偿系数;残疾辅助器具费=(受害人实际损失残疾程度×受害人丧失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费用)×赔偿系数。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方式为受害人的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残疾赔偿所得。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当事人因治疗伤疾而支付的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属于医疗费的范畴。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宿费指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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