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申请破产后债务人是指:被执行破产程序的公司。因此,公司需要法定代表人对外承担义务,即使在破产债务清算期间也应当如此。
其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哪些情形下破产财产应予追回
下列破产财产应予以追回:
1、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有关财产。
2、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该清偿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有关财产。
3、破产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行为的有关财产。
4、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5、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因故破产终结后才发现财产的;破产程序终结后才能行使的财产权和属于破产财产的其他财产。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如下:
1、人民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2、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
3、成立清算组;
4、债权人申报债权;
5、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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