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包括发生在展销期间而延续到展销会结束之后的行为,举办者应负连带责任,消费者既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出租柜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对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尽管租赁期已满,出租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出租人或承租人中的任何一方要求赔偿。
为了保进市场繁荣,吸引消费者的购买力,五花八门的展销会不断举行,商店里的出租柜台亦是比比皆是。但是,在展销会结束后或出租柜台撤走后,消费者方才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应向谁要求赔偿呢?“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是清楚明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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