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一问题,存在着两种普遍的情形:
首先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约定解除”,就是说您有权与对方展开友好的磋商,当双方达成共识之后,便可以顺利地解除了房屋买卖协议。
其次,就是所谓的“法定解除”了,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的具体情况都是符合法定要求的,只要满足以下列举出来的任何一个条件,任何一方都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这些条件包括:
①因为无法抵抗的自然力量或社会环境的巨大变化而使得合同的宗旨未能得以实现;
②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如果某方已经明示或者通过其行动举止来表达其缺乏履行承诺的意愿或者能力,从而导致合同无法得到执行;
③一方延迟履行主要职责,并且经过催告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加以完成;
④由于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者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使合同目标无法实现;
⑤法律法规中所明确列明的其他各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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