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致人二级轻伤该有哪些赔偿?
故意伤害致人二级轻伤该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故意伤害案件受害者接受赔偿后侵权者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了吗?
1、故意伤害案件受害者接受赔偿后侵权者不一定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由于故意伤害案件可能属于公诉刑事案件,而公诉的刑事案件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就被告人的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提起公诉,由法院依法判决。在公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是否追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非由被害人决定的,而是由司法机关决定的。
2、故意伤害案件可以和解。
因民间纠纷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具体什么情况构成轻伤?
1、一般来说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等就属于轻伤,此外以下情形也会被认定为是轻伤:
(1)眼睑损伤影响面部或功能;
(2)单纯性眼眶骨折;
(3)泪腺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
(4)眼球结构损伤影响面部或功能;
(5)损伤所致视力损害,2只眼矫正视力降至0.7以下(较伤前下降0.2以上),1只眼矫正视力降至0.5以下(较伤前下降0.3),伤后原单眼低视力下降1级。
(6)外伤性斜视。
2、轻伤是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对组织器官结构造成一定程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伤情。
尚未构成重伤,不属于轻伤的伤害,包括受伤时的伤害,损伤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综合分析,综合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n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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