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与义务
时间:2023-09-05 21:34:50 3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与义务

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代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的义务是设立代理权限的权利以及监督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权利;承担代理行为结果的义务承担代理事务相关费用的义务以及支付约定代理佣金的义务等。

二、委托关系与代理关系的区别

委托关系与代理关系的区别主要有:

1.适用范围不同,代理关系可以包括委托关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而委托关系不能是代理关系,可以是代理关系之外的关系。

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委托关系仅仅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委托代理合同可以撤销吗

委托代理合同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撤销的,例如合同是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签订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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