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委会能否加入合伙企业
废止的相关规定中,村委会做为投资主体得到过承认,但实践操作用,有的工商部门对此不予认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企字[1995]第303号)和《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曾对此问题做出过规定。
二、村委会的法律地位
(一)关于村委会的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同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村民委员会是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等问题的答复》第一条中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规定,可将村民委员会理解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从村委会的职能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又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对于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的理解,则可能存在不同争议。一般认为,以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实际是将财产的所有权让渡与新设立的公司,应被理解为处分,这便有可能超出管理的范畴。若以此推断,则村委会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实际超出的法律的规定,或违反法律的规定。
三、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并未对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东的身份或法律性质作出规定,也并未禁止村民委员会等主体出资设立公司。但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人公司,则对一人公司的股东的身份作出了严格限定,仅可为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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