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者的抢救费用由谁负责?因重大交通事故需要救助的,救助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由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赔付,然后向责任人追偿。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支付救助费用,并有权要求赔偿:向肇事者索赔: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驾驶;
(2)驾驶人受伤(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对道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丧葬费、部分或者全部救助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支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救助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不参加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或者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第二十五条救助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依法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经营者处以罚款规定;(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四)救助基金的孳息;(五)其他基金。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但是,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或者垫付伤员抢救费用的,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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