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类纠纷,包括民事法律纠纷和行政法律纠纷,应区别对待。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因违反《房屋法》规定的住房保障、维修、房屋租金支付等权利义务和承租人变更等发生纠纷的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应作为民事案件提交法院。二是承租人与直接主管公共房屋的下列纠纷,承租人的普通居民和政府公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直接主管公共房屋的公共房屋管理单位因涉及政府公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直接主管公共房屋的公共房屋管理单位,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公房管理部门按照房屋管理权限审查当事人的租赁资格(一)承租人死亡后直接负责公房的,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拒绝接受政府公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房屋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其权限变更直接管理公共房屋的承租人的;(二)公共住房直接主管的承租人或者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因公共住房管理部门或者直接主管的管理单位变更公共住房直接主管的租赁关系,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公共住房管理要求的或者对公房直接负责的管理单位不改变租赁关系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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