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公司有负债超过资产之嫌时是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依据之一;而我们知道,如果公司解散后经清算确实资不抵债则达到破产界限,需要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应当如何界定特别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界限并使二者合理衔接呢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以尊重债权人意志以及提高清算效率为宗旨。具体来说,就是当清算组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确实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允许债权人达成债权受偿协议对清算结果做出安排,从而避免进入破产程序。其程序是由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受偿拟定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然后由清算组据此作出清算报告并报送人民法院,经法院认可生效。这样的做法实际上是授权债权人通过放弃一部分债权求得案件及时有效地终结,既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有效维护,也是对其意志的尊重,更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需要说明的是,特别清算中的协议是债权人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它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和解程序,其目的和结果不是避免公司解散而是使解散更有效率。如果债权人不能通过该债权受偿方案,此时就应当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特别清算程序。由此可见,特别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界限与二者的衔接就在于,当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特别清算只能以协议的方式终结,否则就必须进入破产程序,以保证债权的平等受偿。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什么是特别清算
何谓公司的特别清算,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无定义。学理上对特别清算的通常解释为:特别清算通常是指在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过程中出现困难,或者公司负债有超过资产的嫌疑,存在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时,在法院直接干预和债权人参与下进行的清算。
什么是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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