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其实,并不是拖欠信用卡的行为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出现拖欠信用卡的这种状况以后,银行肯定会对持卡人进行催收的,如果本人是暂时没有偿还能力,那也要想办法偿还信用卡,拖欠信用卡即使不构成犯罪,也会影响个人征信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n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n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n(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n(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n(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n(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n(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n(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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