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合同矛盾如何解决的
时间:2023-08-29 02:58:21 3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拆迁安置房合同矛盾如何解决的

拆迁安置房合同矛盾解决方式是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拆迁安置房办房产证需要什么材料

拆迁安置房办房产证需要的材料有:

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收原件;

4.查档证明,收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若被拆迁人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收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收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收件窗口领取,当事人共同填写。

三、拆迁安置房交易办理流程走访

拆迁安置房交易办理流程如下:

1.双方协商确定房屋价格、过户期限等事项;

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款;

4.申报交易价格;

5.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n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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